干 部 简 要 情 况 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出 生 地
入 党
时 间 参加工作时间 健康状况
专业技
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现 任 职 务
主要经历: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及
重
要
社
会
关
系 称 谓 姓 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配偶 ××× 1978.02 中共党员 县××局××科科长
子女 ××× 2003.12 群众 县实验小学学生
父亲 ××× 1952.07 群众 县××局副局长(已退休)
母亲 ××× 1953.10 群众 ××镇××村农民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也需填写)
本人婚姻情况 本人是否遵守计生政策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 有无违反廉洁从政纪律规定和受过组织处理情况
企业(社团)兼任职情况 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
护照持有情况 身份证号码
奖惩情况
备 注
干部简要情况表填写说明
干部简要情况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写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名字。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栏中填写出生年月。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籍贯”和“出生地”是本县的,要填写县镇的名称,如“东海牛山”;“籍贯”和“出生地”是外县的,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江苏赣榆”。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入党时间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不填写加入时间。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工作时间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历学位”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有效学历证明为依据。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按国民教育学历规定填写。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函授教育的,在“毕业院校及专业”栏目中注明。
(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高中及以下学历,只填写“学历学位”栏,不填写“毕业院校及专业”栏。
(6)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见下表)。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教 育 大 学
理学学士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大学××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7)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某同志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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