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高质量的家庭监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意义。随着人口结构的快速变化,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问题日益复杂多样,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监护侵害等情形严重影响困境儿童监护质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数据显示,2023年各级检察机关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X份,同比上升X%。因此,亟待从赋能家庭、明确要求、强化责任等方面有效解决家庭监护的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推动困境儿童保障由兜底保障向兜底监护延伸。
    一、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监护主体面临困境。一是监护人自身健康状况差。困境儿童主要由父母或祖父母等监护,由于高龄、重病、重残等原因,许多监护人自身陷入困境,影响监护质量。二是监护人监护意识不足。监护人监护观念陈旧,对法定监护内容及职责缺乏清晰明确的认知。部分监护人还存在只生不养、只养不育等情况,忽视儿童成长发展需要,容易导致儿童陷入危险当中。三是监护人监护能力欠佳。虽然有的监护人有较强的监护意识,但因文化素养较低、养育知识技能不足、经济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有效履行监护职责。
    (二)家庭监护过程存在问题。一是监护失责。监护失责是指监护人在具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监护失责常见于亲属监护中,亲属大都有自己的家庭,已承受一定的养育压力,对困境儿童的监护难以全身心投入,监护效果不能尽如人意。二是家庭教育严重匮乏。部分监护人缺乏正确的沟通和教育手段,在教育过程中往往选择命令、控制等简单粗暴的教养方式,导致儿童与家庭沟通互动不足,情感关爱缺乏,逆反、厌学情绪突显。三是法定监护与事实监护错位。民法典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的监护人顺序,但并未明确指出困境儿童的亲属对困境儿童的具体监护责任。当遇到父母失联、父亡母嫁等特殊情况时,亲属之间往往相互推诿,拒绝主动监护,造成困境儿童事实监护缺失。
    (三)家庭监护机制不健全。一是监护监督机制亟待完善。监护监督主体不清楚,虽然立法机关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同需要,将监护监督职能分配至不同的保护主体,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权责不明、责任交叉、责任分散等问题,各主体间难以形成相互补充的监督机制。同时,监护监督尚未形成体系,“发现、调查、评估、处置、跟踪”的监护监督流程有待细化。二是监护干预机制亟待规范。专业化的监护干预规范尚未建立,强制报告、危机干预、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带离安置、个案管理等专业性服务缺乏操作指南,难以有效回应监护干预需求。同时,由于监护干预知识不足、监护干预能力欠佳,基层工作人员无法准确评估困境儿童的监护需求,启动监护干预的意识不足,影响监护干预服务的开展。三是监护预防机制亟待建立。全面系统的家庭监护评估制度尚未建立,规范化的家庭监护评估标准建设仍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的动态评估机制和标准化的分级风险预防机制还未形成体系,影响对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的事前干预。
    二、家庭监护困境对儿童发展的影响
    (一)自我价值感低,心理问题多发。儿童早期的心理不良状况不仅会增加罹患精神疾病的风险,还会影响成年后的行为方式,而监护困境会对儿童心理发育产生直接的不良影响。由于缺乏足够的陪伴与关爱,困境儿童长期处于压抑、紧张状态,往往容易导致性格胆小、内向孤僻、行为退缩,部分还存在自卑、敏感、焦虑等问题。此外,少数困境儿童因家庭境遇,过早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心理负担较重,对家庭及外界产生疏离、排斥心理。
(二)安全意识欠缺,受侵害风险大;一是由于家庭监护风险较高,监护人不良监护行为频发,困境儿童易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性侵害、情感虐待等问题。二是因家庭安全教育意识不足,困境儿童缺乏相应安全保护,易遭受外界侵害,面临走失、溺水、被拐卖等风险。三是因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大部分困境儿童需要自主上下学并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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