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党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专题党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为我们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一、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牵引下,科技政策不断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必然得到重点支持,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被引导到高新技术领域,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从科技政策演变上看,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重视程度逐步降低,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培育新兴产业,如新能源、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从科技政策效果上看,这不仅可以提升新兴产业的附加值,还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有效支撑了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向更高质量发展。
    (二)有利于构建“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系统。在科技体制改革牵引下,产学研用融合、创新网络形成、跨区域创新合作等都得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平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中试基地等蓬勃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生态;风险投资等金融资本活跃,为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最终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参与的创新格局,有效提升创新效率及产业创新能力,“热带雨林式”科技创新生态逐步形成。
    (三)有利于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是产业创新的内生动力,产业创新是科技创新价值实现的根本途径,两者互为牵引、互促共进。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是生产力跃迁的必然选择,是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本质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部署了多项举措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包括健全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组织中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等,要求充分发挥国资央企在新型举国体制中的支撑作用,突出国家战略需求,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要求,中央企业要坚定政治站位,立足长远、着眼大局,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高效利用科技创新要素,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更好支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存在一些不足,其原因是我国尚未形成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所要求的与科技生产力相适应的科技生产关系,我国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仍存在一些“难啃的骨头”。
    (一)科技创新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一是科技创新治理体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涉及部门繁多,科技创新治理在各个部门间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有的行业领域政出多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晰,科技创新相关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存在制度性障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政府督导、激励与评价机制不健全,与科技创新发展的要求不相匹配;创新资源在部门之间协同性差,甚至相互扯皮,致使科技创新效率不高。二是政府与市场关系尚未理顺,功利主义、部门利益的指挥棒左右着资源配置、人才、项目、计划和评价。科技计划等行政手段仍是创新资源配置的主渠道,市场作用发挥有限。政府购买社会服务、PPP模式、创新券等市场化工具使用不足。有的地方政府过度关注创新产业化的环节,对基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不考虑当地创新资源禀赋,好大喜功上马创新工程,造成资源浪费。
    (二)基础前沿研究投入机制不完善。一是前沿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来源较为单一。我国基础研究经费中约90%来自中央财政,地方和企业较少投入基础研究,尚未形成多主体、多渠道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二是基础研究选题机制仍不完善。大量基础研究问题来源于科学文献,一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基础研究,实际上是跟跑热点的跟踪型、验证型研究,并没有真正发现和聚焦相关领域的原创性科学问题以及基础性、战略性科学问题。一些面向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没有真正围绕应用需求,而是为了发论文、争项目,难以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基础理论支撑和技术源头供给。三是科研经费拨款机制不健全。科研基金制落地时出现偏差,与增长的科研基金相比,各种“计划”“工程”名目设立更加繁多,反而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小散化、短期化,不符合科研长期、大量投入的要求。
    (三)“科技—产业—金融”循环机制不畅通。一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高效联动的机制尚不健全。缺乏统筹部署和信息共享机制,企业、研究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主体的联动和共同参与不充分。二是金融体制机制与创新要求不匹配,创新型企业较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银行往往要求企业提供土地、房产等抵押物,这与创新型企业“轻资产、少担保、缺乏抵押品”的特征不匹配。此外,资本市场发育不足,股票发行和退市机制不够完善,投资机构稳健性和多样性不足,债券市场的包容性和风险容忍度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其支持创新发展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实力较弱,“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的支持政策还有待完善。三是高质量中介服务和平台缺失,制约了科技—产业—金融高效循环。在科研机构、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市场成熟度等创新环境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
    (四)开放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不健全。一是科技和人才对外开放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与管理的专门管理法规还未出台,支持领军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功能、支持国际高水平创新人才人尽其才的制度基础设施和支撑机制等都不够健全,国内产学研机构在各类国际经济科技类组织中的主导性不强。二是地区间协作创新体制机制不健全。区域创新体系难以突破行政区划壁垒对区域整体科技资源进行系统规划和整合,各省份在科技项目、科技规划、科技标准、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差异性较大,导致区域协作创新协议难以落地。三是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国有民营企业融通创新机制有待完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尚未形成广泛有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国有民营企业公平获取市场资源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国有民营企业深度合作的专门性财政支持政策较为缺乏,国有企业缺乏外部约束和压力作出相关制度安排,鼓励、支持参与协同发展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政策也比较匮乏。
    (五)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一是引进与选拔尖端人才的制度竞争力不强。目前对高精尖专人才引、留的政策大多存在门槛较高、条件复杂、华而不实等问题。二是与人才引进政策相比,科技人才培养有关政策相对不足,且人才培养与实际需求仍存在脱节,缺乏长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不注重人才的差异化,忽略了人才的长远价值。三是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与评价体系不完善。人才“帽子”与资源、利益过度捆绑,成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评定职称、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待遇等的限制性条件;缺乏鼓励长期基础研究积累和包容失败的机制和政策,实际存在的“论文挂帅”导向抑制了科研人员的创造力,致使其不愿选择基础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研究方向。四是科研人员跨部门跨区域流动困难,人才恶性竞争加剧了区域人才分布失衡,难以充分发挥其创新潜力与积极性。
    三、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一)健全开放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一是全面主动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加强国内创新主体与国际院校、跨国企业的合作广度和深度。鼓励国内产学研组织积极参与全球标准的制定,推动基础性研究、产品开发和检验测试在全球更大范围内开展。提升跨国公司在华开展深度研发的积极性,鼓励跨国公司在更多的重要零部件上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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